各单位:
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,对《武汉音乐学院关于退学学生退费的暂行规定》(武音院字〔2008〕3号)文件中退费规定条款作如下修订:
将原文件中第三条退费标准修订为“学生缴纳学费后,如因故退学,根据学生实际在校学习时间,按每学年10个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(实际学习时间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)”。
武汉音乐学院
2016年5月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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